【风险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嘉市监罚〔2023〕59号等

日期:2023-12-2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当事人:浙江彩虹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

本局信用监管处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情况,符合《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文件规定的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范畴。

立案后,本局又在官网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并补齐年报,但截止公告期满加7个工作日,当事人仍未到场完成配合调查和补齐年报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未年报企业税务申报核查名单(数据截止2023年4月23日);2.通过嘉兴市政府网公布企业年报催报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4月25日);3.本局官网公告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材料。

2023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在官网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市监罚告〔2023〕23号等),(该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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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嘉市监罚〔2023〕59号等

日期:2023-12-2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浙江彩虹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

本局信用监管处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情况,符合《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文件规定的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范畴。

立案后,本局又在官网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并补齐年报,但截止公告期满加7个工作日,当事人仍未到场完成配合调查和补齐年报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未年报企业税务申报核查名单(数据截止2023年4月23日);2.通过嘉兴市政府网公布企业年报催报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4月25日);3.本局官网公告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材料。

2023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在官网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市监罚告〔2023〕23号等),(该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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