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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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